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会员应提交的文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会员入会申请表



北交所会员申请知识产权会员须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会员
   
NATIONAL PATENT TECHNOLOGY EXHIBITION AND EXCHANGE CENTER OF BEIJING
会员规则


                                        中国技术交易所会员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创造良好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北京市技术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京科政发[2002]62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所”)会员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并经本所核准,以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技术交易或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称“单位”)。
第三条 会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分为信息会员、经纪会员、服务会员。
(一)信息会员是指拥有技术项目资源或技术信息并在本所发布和交易,以及在本所获取技术项目资源或技术信息的单位。
(二)经纪会员是指在本所以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为目的从事中介代理活动的单位。
(三)服务会员是指在本所为他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评审)、竞价、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配套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技术交易规则,以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
单位与本所签订《中国技术交易所入会协议》(以下简称《入会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单位;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必要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会员: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相关人民法院判决的;
(二)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有不良交易记录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会员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技术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会员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介;;
(四)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五)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二)至(四)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八条 本所自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本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本所签订《入会协议》。
第十条 申请人签订《入会协议》并办理完毕入会相关手续后,本所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取得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业务;
(二)使用本所提供的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浏览、搜寻、检索、发布或同意发布与技术交易相关的信息;
(三)利用本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为交易提供服务,并依法获取相应收益;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所各项业务;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惠享有本所及其他会员提供的增值服务;
(六)参加本所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七)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使用本所提供的场内办公席位;
(九)有正当理由,三家以上(包括本数)会员可联名向本所提出取消其他会员资格的申请;
(十)申请退会;
(十一)其他本所提供的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交易规则及《入会协议》;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根据本所要求提供或发布的技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五)建立并整理相关业务档案;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用、以及本所提供的增值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七)以本所名义对外从事技术交易等任何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本所书面同意。

第四章 驻场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本所派出驻场代表。
第十四条 本所会员派出驻场代表,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派驻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原件。本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驻场代表凭会员单位的授权书,在收到本所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本所登记,开展场内技术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驻场代表发生变更的,会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本所有权拒绝会员派出的驻场代表。

第五章 年度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实行年度评议制度,评议内容为:
(一)是否遵守本会宗旨和本规则;
(二)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本会声誉或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会员要求需要评议的事项。
会员年度评议时间为每年8月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年度评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员年度评议登记表;
(二)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所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书面评议,并在本所内部公开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 对通过年度评议的会员,本所签署通过意见,会员资格继续;对未通过年度评议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所将做出中止会员业务、限期整改乃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评议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终止。

第六章 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或主动申请退会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申请程序为:
(一)会员向本所提交终止会员资格或退会申请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本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符合终止条件的会员办理相关手续;
(三)会员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所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本所发现后有权主动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在本所内部予以通报并暂停会员使用本所全部或部分服务的权利或终止会员资格:
(一)有本规则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通过年度评议,且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
(三)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的;
(四)未交纳会员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经通知后仍未及时交纳的;
(五)违反本所交易规则或《入会协议》,给本所及其他会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单位应当在通知终止资格之日起五日内交还《会员证书》;拒不交还的,本所将公告该《会员证书》失效。

第七章 其他规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备:
(一)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
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的;
(四)需向本所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所提供的服务、信息及系统等,均系以“现状”提供,不提供任何保证。会员应自行负担使用该服务、信息及系统产生的结果;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情形外,本所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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