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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中国创新驿站试点省(市、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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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10〕180号

     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黑龙江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四川省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根据《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中国创新驿站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0〕115号)的精神,在各试点省(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论证,确定北京市等11个省(市、区)为中国创新驿站试点省(市、区)(名单见附件)。

  请各试点省(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落实本区域创新驿站建设方案,充分发挥本区域创新驿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各站点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各站点的建设与发展,积累经验、做出示范,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我中心将根据中国创新驿站工作总体安排和各试点省(市、区)制定的区域创新驿站建设方案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检查和评估试点工作的进展和实施效果。

  附件:中国创新驿站试点省(市、区)名单

                               二О一О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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